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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这些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它又不是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的分类。
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在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不同于宪法,其内容一般涉及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等。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国内法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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