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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备考——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合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二)分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解散和清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 ,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 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 , 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 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
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 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审查、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 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 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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