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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备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织机构

2025-04-20 11:30 8

三支一扶备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织机构

(一)成员大会的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 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 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 作出决议;

8.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9.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成员大会的召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 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 修改章程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 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成员代表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 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 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四)理事会与监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 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 生 ,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 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 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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