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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备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员
(一)概述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 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 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 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 ,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 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 之五。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 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退社与除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 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 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 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 ,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 ,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实施前款规定 时 ,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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