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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备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概述
(一)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 本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 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自愿联合、 民主管理的互助 性经济组织。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
(五)法律地位及责任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 ,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 合法取得的
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 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 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六)国家扶持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 等措施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 、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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