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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备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 ,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2.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 需求 ,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6.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 ,绿色、 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 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 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审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2.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报国务院批准。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 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 准。
上述2、3项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逐级上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 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 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2.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需要改 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 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 ,并提供有关资料。
4.土地等级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 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 ,评定土地等级。
5.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 期发布土地 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拒报、 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 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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