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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备考-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的所有权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的使用权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土地承包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 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 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 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五)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 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 争议,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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