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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 3 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 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 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2.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 “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3.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 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 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 )。公文加盖印章时,成文日期一般右空 四字编排。
4.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5.公文主要有叙述、说明和议论三种表达方式。
6.公文语言的特点主要有准确、庄重、平实、简明。
7.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8.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 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9.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 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10.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11.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12.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13.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14.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 转、转发公文。
1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16.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17.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8.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9.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20.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 事项。
21.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22.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23.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24.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25.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26.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27.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28.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29.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30.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31.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 机关确定。
32.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33.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 机关批准。
34.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 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
35.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36.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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